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达公司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纪、党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外”活动是指安达公司党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达公司全体党员干部。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2)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3)内外结合,全面监督;
(4)依法依纪,确保实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安达公司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着重发现、监督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讲党性原则,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丑化党、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形象的言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结干亲等活动搞“小圈子”;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单位或组织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出境,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操办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礼品、礼金;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在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取酬;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活动;参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等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业务活动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插手、干预干部提拔和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各类诉讼等事项;干预、插手经济纠纷,或者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招呼、说情、通风报信;公车私用、违规将公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五)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在公共场合侵害群众利益及其他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符的言行。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活动或违规出入夜总会、会所等高消费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酗酒、酒后言行失当以及违反禁酒令的行为;通奸、包养情人、不忠不孝、虐待家庭成员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有损公众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六条 实施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承诺制度。全体党员干部签订“安达公司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承诺书”,承诺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建立“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报告制度。安达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的活动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向党支书记书面报告外,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其他党员干部对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应该报告的事项,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建立“八小时外”活动情况明查暗访制度。安达公司党支部(党办)通过集中督察、巡察等措施,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重点是违反廉洁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
第九条 建立“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社会监督制度。在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平台,受理群众对公司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失责必究。
第十一条 安达公司党支部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办法;
(二)依纪依规对严重违反监督办法的行为进行追责;
(三)对班子成员和部室负责人执行本办法进行监督追责;
(四)每年度至少分析、研究、部署一次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八小时外”的活动监督及对班子成员遵守禁令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安达公司支委委员(党办)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中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安达公司“八小时外”活动的承诺、报告、走访谈心社会监督工作;
(二)根据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情况的督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依纪依规查处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