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员工手册 |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日 查看: |
第一篇 员工守则
1、热爱祖国 遵纪守法 爱岗敬业
2、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质量第一
3、努力学习 精通业务 提高素质
4、艰苦创业 勤俭节约 追求高效
5、科学管理 行为规范 作风严谨
6、优质服务 诚信待人 严守秘密
7、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 崇尚责任
8、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弘扬正气
9、清正廉洁 严于律己 秉公办事
10、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锐意创新
第二篇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先进,技术过硬,纪律严明,团结向上的员工队伍,建立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地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员工聘任制,公司招聘员工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的员工必须是本公司急需的紧缺工种的各类人才(如机械操作手、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等),应聘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机械操作手为年满18周岁的男性熟练工;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可以是各大专院校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男女不限),也可以是有工作经验、各类证件齐全的社会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管理经验,有特长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五条 公司从各大专院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及从社会上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员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招聘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招聘的临时机械操作手或短期性用工一律称为临时工。短期性是指公司各项目部急需的临时性用工,由各项目部根据实际需要编报临时性用工计划到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批准后自行外聘。临时工的一切待遇,均包含在其工资中,工资标准以岗定酬,视实际情况而定,临时工在项目完工后予以辞退。
第六条 公司录用的员工(项目部临时性用工除外)本科以上学历试用期三个月,大专及以下学历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发放生活费,每人每月1200元。试用期满被公司录用者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未被录用者坚决予以辞退。
第七条 公司正式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两个考试年度内不能取得各类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公司每月按咸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三章 员工培训
第八条 员工培训目标: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教育,提升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开阔思路,增强决策能力、战略开拓能力、现代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综合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提高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使公司全体员工在知识结构、业务创新、操作技能、爱岗敬业各方面上一个台阶,让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
第九条 员工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原则;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派学习为辅的原则;坚持知识技能培训与企业文化培训兼顾的原则;坚持全员培训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原则;坚持培训效果的反馈与强化原则。
第十条 员工培训要求: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制定切实有效的年度培训实施计划;按照“谁管人、谁培训”的分级培训形式,展开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确保培训经费的投入落实,按国家现行规定,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员工培训效果的真实有效,各部门的培训情况将与本人的绩效挂钩。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支持和鼓励员工利用各种途径学习文化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职称考试和评聘的人员费用自理;参加公司所需的各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考试的员工,考取资格证后公司给予奖励。
第四章 员工请假与休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员工可享受下列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
1、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已婚与其配偶、父母不住一起,未婚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三十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享有一次,每次假期三十天,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计算路程时间。探亲路费报销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及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全额报销一次路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四年报销一次路费,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自理,超出部分报销。
2、员工婚假三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员工生育小孩享受产假98天,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照常享受公司工资福利待遇,根据生育险相关规定可报销生育费用,生育津贴按规定归单位所有。
3、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可以享受丧假三天(直系亲属包括双方父母、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叔、伯、姨、舅)。
4、在岗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岗员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休假,以阳历年为一个休假年度。
第十四条 年休假休完后,才能请事假和调休。调休一个月内不能超过3天,全年调休不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填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批假权限:二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五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报分管经理审批;五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分管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员工年休假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请假、年休,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分管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调休须填写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才能调休,原则上调休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天。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请假后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假超出三天者按第五章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医院证明因病不能正常上岗的患重大疾病的公司员工, 病假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月工资按单位现行工资100%发放;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月工资按单位现行工资80%发放;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含十二个月)月工资按单位现行工资50%发放。经医院证明因病不能正常上岗的患慢性疾病的员工病假时间达十二个月以上又不符合病退条件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双方协商处理,如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公司按咸宁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患病员工基本生活费,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一年内累积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员工,病假工资按单位现行工资50%发放。
第五章 员工考勤与工资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服从调度,施工听从指挥,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公司在岗员工,均应作考勤记载。
第十九条 在岗员工考勤应相对集中,各职能部门和项目部作为考勤单位,指定考勤人员,每月末考勤表由考勤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装订存档,没有签字的考勤表视为废表,人力资源部拒绝接收。项目人员每月考勤满26天以上才能安排调休,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休。抽调项目人员按实际在项目天数计发补助。考勤员与相关负责人应认真严格对待考勤,真实准确记载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明知员工不在岗而在考勤表上故意作弊者,对考勤员和当事人同样作缺勤处理。出勤率应严格地与工资挂钩,每缺勤一天应相应地扣除日标准工资(日标准工资=月工资总额÷月平均天数)。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企业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学历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五个部分组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并结合在岗员工年终考评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待岗员工的基本待遇,执行咸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
第六章 员工绩效工资考评
第二十一条 为加快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体现效率优先、优绩优酬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公司执行绩效工资制。
第二十二条 绩效工资参评人员为公司在岗员工。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满方可参与绩效工资考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分配分为三个等级,每年考评一次,综合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85分以上(含85分)为二等,80分以上(含80分)为三等。80分以下不参加绩效工资分配。
第七章 员工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奖惩原则:实行奖惩相结合,以奖为主的原则;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奖励种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突出贡献奖。
第二十六条 评选周期:每年年终评选一次。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全年在双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且符合评比周期、评比条件者,在公司表彰大会上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推荐到上一级表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任何奖项评比:
1、进入公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2、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处罚的;
5、绩效考评等级一等以下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经申报评审批准后,均给予以相应的荣誉或经济奖励。
(一)记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功,并根据相应功绩奖励适当奖金。
1、在抢险、救灾、防洪或突发事件中,能够奋不顾身,保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或是事故中抢救有功,使人身免受死亡,公司财物免受重大损失者。
2、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国家与公司利益,同坏人坏事或犯罪分子作斗争,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事迹突出者。
3、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受到社会舆论赞同表扬者。
4、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中事迹突出者。
(二)记大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并根据相应功绩奖励适当奖金。
1、全年累计获记功3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2、全年能超额(>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个人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4、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者。
5、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在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三)升职:公司员工有特殊贡献或业绩,同时具备德才兼备,在选拔干部时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优先考虑或提升。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根据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以适当金额的赔偿。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和工作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5、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发生质量事故,延误工期;损坏机械、车辆、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加大工程成本,造成经济损失的。
6、滥用职权,违反政策规定和财经纪律、滥发钱物、损公肥私、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7、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参与嫖娼卖淫、聚众赌博、吸毒贩毒活动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8、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将视作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重新安排工作后,严重违纪,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2、在公司撤并或缩减编制时,拒绝组织安排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职工迟到、早退累计5次折算为旷工一天)。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参与黄、赌、毒活动情节严重,不够刑事处分的。
6、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单方违反劳动合同或合同所规定的辞退条款。
8、公司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内退手续。原办理停薪留职、内退手续的,期满不再续签续办。超过三个月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终止停薪留职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社会保险费用和回公司报到,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及除名处理。
9、借故请假或休假期间,受聘承担外单位工作和社会上其它经营活动,单位发现后不听劝告的。
10、办理请假手续后,无正当理由超假,不按公司督促时间返回,超假15天以上的。
11、受到行政处分后无后悔表现,逾期不缴纳赔偿金,行凶报复的。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将机械、车辆、设备外租、外借他人使用,谋取私利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员工辞职与辞退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本公司员工按照本人意愿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十三条 辞职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者公司可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对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警告、记过处分后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的。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或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
3、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调动,经教育帮助无效的。
4、贪污、盗窃他人或公共财产达五千元以上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行凶报复、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五条 辞退员工的程序:
1、公司各部室或项目部提出员工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
2、公司经理或由其指派分管经理核实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3、将当事人违纪事实提交职代会讨论同意后予以辞退,其中属于干部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职务,予以辞退。
第九章 员工退休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员工工人年满50
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具体退休待遇和条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章 员工基本福利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规定,发给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冬、夏两季在公司生产工作的员工享受取暖、降温、高温补贴,对有损员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应发营养津贴补助。
第三十八条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放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九条 连续3年获得先进个人的员工一次性奖励本年度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公司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三篇 财务及其它有关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有权对公司各部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任何部门、项目部不得私设小金库,公司对项目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各种费用开支必须经过公司分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签字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 所有经济往来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的正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国家许可的收费票证。
第五条 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合规、合法,所有手续齐全后财务部门方能报销入账。
第六条 项目报账实行项目周转金制度,月中、月末报账制度。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星期六、星期天不发放加班工资(加班人员的休息各部门可视工作情况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国庆3天、中秋1天、春节3天)加班工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公司实发工资作为基数发放,法定节假日施工补助相应取消。外出施工项目每人每天生活费15元,施工补助40元,二者捆绑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短期流动性外出施工则每人每天按55元捆绑使用。司机执行定补600元/月,若上工地另补差额。
第二章 业务招待费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需支付的应酬费用。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遵循合理、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来客对象安排适宜的就餐地点和标准。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程序,经办人填报《公司业务招待费申请单》,详细说明就餐事由、对象、人数、金额等,经分管经理批准报综合办公室,然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
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同时有多个经办人参与招待,应由最高职务经办人报帐。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一般按早餐每人20元,正餐每人4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单餐消费50元/人以上的,需向酒家索取清单或清单复印件,提交给财务审计部审核作为报销依据。库存酒水核销单应与对应的餐费报销单一起提交综合办公室复核。
第三章 物资的采购与保管
第十四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制订采购计划,按“三位一体”方式进行采购,办公用品采购要求质优价廉。
第十五条 每季度各部室将所需的办公用品计划提交综合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任何部门不得私自采购,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报账。
第十六条 采购物资设备时,采购员要填写“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审批表”说明事由,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经理签署意见,财务经理审批;5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经理签署意见,财务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按“三位一体”方式进行,即申请采购物资的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各派出一人集体采购。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的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超出2万元以上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尽可能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本手册如涉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手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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